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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7 月 30 日

经济文摘

社交媒体数据(Social Media Data)与金融服务可获得性

คะแนนเฉลี่ย
        最近两三年金融科技发展的明显趋势之一是将信息和社交网络结合起来运用到金融业务中,从初创企业使用社交信息开展P2P借贷(互联网金融点对点借贷)业务到社交平台企业开始提供包括汇款和贷款服务等金融服务中可见一斑。这种商业模式在为这些企业提供创收机会的同时,也为无法接触到传统金融机构服务的群体提供了获得金融服务的机会。

使用社交信息评估债务人质量的效果亚于一般财务信息
        推动社交平台开展金融服务业务的理念之一是,消费者的社会行为信息可以用于更有效地评估借贷风险或可与财务信息相媲美。然而,有些研究显示,实际上使用社交信息在评估风险方面存在局限性。举例说,对美国最大P2P借贷网络的研究显示,虽然拥有丰富社交网络的借款人与没有社交信息的借款人相比获得贷款的机会更高,但拥有较多社交信息的借款人的偿还率反而更低。因此可得出一个结论,仅依赖社交信息的金融业务模式存在缺陷,需具备能够从所有信息当中筛选出有价值信息的能力,而且可能需要其他财务信息的辅助。
 
贷款人需寻找渠道以验证其新模式的有效性
        不论是贷款业务或者是保险业务,与使用一般财务信息的模型相比,目前使用社交信息的模型仍未获得验证,而模型验证需要有债务偿还记录以及社交信息。Lenddo等企业表示在营业初期并没有重视债务偿还率,而是偏重于信息的收集和验证风险评估模型的效率。另一方面,开始提供汇款等金融服务的Facebook等社交平台企业或可通过建立用户的财务行为信息库,以用于拓展业务并将其延伸至贷款业务,引发了可能影响消费者的不少议题,如消费者在初期时获得的贷款金额往往较低,未来当服务提供商从模型验证期跨入正式营业创收期后,消费者可能面临着更加严格的贷款发放规定。

社交平台行为信息的可访问性监管将成为未来的焦点
        目前泰国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能够保障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违背其意愿的方面。然而,新时代下的社交信息能够被用于建立信用档案(Credit Profile)以提供金融服务,因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仅掌握在某一社交平台手上将对其他经营商形成进入壁垒(Barrier to Entry),进而可能对没有其他借贷渠道的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虽然其他企业可能会争取消费者的同意以访问其个人信息,但是所增加的程序导致与信息生成源地的社交平台企业相比仍处于劣势。
 
因此,官方应考虑到未来如果社交信息被验证为能够有效用于贷款业务,或须将社交信息列为重要资源,其可访问性须获得官方的监管,且只允许资质合格的消费者服务商进行访问。同时,不能只限于几家提供社交平台企业的信息,以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以互联网为例,不论消费者使用哪家电信运营商的网络,该运营商都无权阻止其他获批的附加服务提供商在该网络提供附加服务和进行竞争,即如果消费者使用AIS电信运营商的网络,既可以选择使用AIS Play(娱乐类应用程序)又可选择使用Netflix(美国在线视频点播服务平台)等附加业务。这种监管符合当前情况,源于接入互联网被视为是一种公用事业,因此未来社交信息的重要性亦将不容忽视。 

来源:Business Insider; Forbes; ‘The Information Value of Online Social Networks’ – Freedman, S. and G. Z. Jin (2018年2月); The 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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