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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年 2 月 11 日

金融市场

泰国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与前景展望

คะแนนเฉลี่ย
管理人员简报
资产证券化(Securitization)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Non-marketable assets)转化成可流通的证券(Marketable securities) 的过程,进行证券化的大部分资产是未来可创造现金收入的资产。其运作流程为发起人(Originator)将上述资产转售给特设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由特设机构SPV作为中介并以拥有的各类资产作为担保,将其转化为证券向市场发售,通过将资产的所有权从发起人转移到证券,使投资者不必承担发起人的其他运营的风险。

过去以来,泰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可分为以下3类,即1)根据资产法令进行的以债券形式表现的证券化业务,而不是特设机构法令。为根据一般债券发行规则发售的债券,证券化债券是以资产的现金收入所有权作为担保,并可出售给特定人士及一般投资者。此证券化业务是泰国的第一类证券化业务,因当时特设机构法令还未颁布。2)根据特设机构法令及1992年证券及证券交易所法令(证券发售部分)进行的证券化业务。目前证券管理委员会规定,按照此特设机构法令发售的证券化债券必须是新发行的债券,包括无担保债券、担保债券或者附属债券,但不包括发售给向国内特定士及外国投资者的可转化成股票的债券。不过,直到2002年年初,才出现按特设机构法令进行的证券化债券,因为在此之前大多数金融机构仍未做好发售优质资产的准备,且该类债券的发售规则也要比一般债券复杂得多。目前上述两类业务构成了泰国的证券化债券业务。泰华农民研究中心认为,资产信用评级高的筹资者可以选择自行发售证券化债券,不须通过中介机构,因为发售程序更为简单。然而,此类债券的投资者可能面临着发起人(Originator)营运各方面产生的风险,若发起人遇到破产问题,用于支持债券的资产也会被纳入为破产资产。在下列情形下,通过中介机构发行证券化债券比较令人感兴趣,如发起人的资产信用评级不太高,但其资产能够创造稳定的收入,或为了提高债券的信用评级,因为通过中介机构发售的债券的信用评级一般要高于发起人自行发售的债券的信用评级。根据特设机构法令发售的债券也比一般债券拥有更多的优惠,因此可以发现2002年以后发售的大多数债券都是根据特设机构法令来进行的。3)以基金形式表现的证券化业务,包括设立房地产基金或金融机构房地产及不良贷款的特别基金,此证券化业务无须根据特设机构法令来进行,由基金对难以转手的房地产及其各种权益进行投资,将资产转化成投资基金后出售给投资者。目前,泰国证券管理委员会已不再允许设立二、三或四号房地产基金,而仅允许设立一号房地产基金,该基金对优质房地产进行投资,然后再出售给一般投资者,其主要收入为房地产的租金。

过去2-3年来,泰国债券市场上根据特设机构法令发行的证券化债券,无论是政府还是私营企业发售的债券均有所上升。泰华农民研究中心认为,今年证券化债券的发行量将继续上升,其支持因素有,政府支持开展证券化业务,解决证券化债券发行中出现的障碍;利用成立的特设机构来发行的债券,以作为政府今年计划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筹资工具,如在靖越他那路建造总值达200亿泰铢的政务服务中心项目、总值高达400亿泰铢的地铁延长线建设项目;国内外利率趋向调升的趋势将导致向商业银行的贷款成本提高,从而可能造成经营商需要更多地使用证券化债券来筹集资金。另一方面,预期对证券化债券的投资需求也将增加。目前,证券管理委员会有计划修改国内发售证券化债券的原则,将证券化债券的发售范围从特定人士扩大到一般人士,加上政府加强证券化债券的宣传,并向投资者传输更多的证券化债券的投资知识,都将有利于提高证券化债券的未来投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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