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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9 月 7 日

工业

严控儿童电视节目零食广告措施:相关企业受影响 (business brief 2036)

คะแนนเฉลี่ย
政府公关局宣布从2007年9月起对儿童电视节目中播出的零食广告实施以下监管措施,即禁止播出带有抽奖或赠送玩具的零食广告,禁用儿童熟悉的动画角色、影视明星、歌星来推介零食,在每1小时的儿童节目中,播出的同类零食广告不得超过4次(每半小时不得超过2次),并规定广告不能含有诱导儿童过度食用零食的内容。泰华农民研究中心认为,上述零食广告管制措施反映了政府部门意欲解决因广告导致儿童食用过多零食所带来的儿童健康问题,以及防范赠送玩具所产生的危险。
另一方面,预计上述措施将对相关企业造成了一定影响,首先是零食厂商尤其是以儿童为主要目标客户的零食厂商的销售,研究发现大多数儿童和青少年购买零食的行为是因为需要所赠送的玩具,对零食广告的管制措施将影响零食厂商的销售和限制其接近目标客户。其次,上述管制措施还将对儿童电视节目的制作人与电视台及其广告业造成连带影响,由于作为儿童节目的主要赞助商的零食厂商不能直接向其目标客户传达清晰的产品信息,将会减少或取消其电视广告预算。不过,政府仍为零食厂商和广告公司留有一定余地,允许零食厂商可在其他媒介上如无线电广播、报纸、杂志以及非儿童电视节目中照常进行宣传广告,只是在儿童电视节目中播出零食广告时才须遵守上述管制措施。为此,预计零食厂商将能调整其市场营销策略,更多地采用除电视广告外的促销方式,如在儿童和青少年经常光临的商场和影院举行促销活动和赠送样品,赞助体育活动,在互联网上做广告等,以更能接近目标客户。
与此同时,为有效地实施上述管制措施,以达到政府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于受到零食消费的影响的目的,除了对诱导儿童和青少年过度食用零食的广告采取限制外,政府也应向购买零食的儿童和青少年及其家长提供正确的营养知识,并加紧促使零食厂商更多地考虑到产品和各种媒介的广告将对儿童和青少年带来的影响,以让消费者能从上述措施中获得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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